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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
上訴人即原告鄭少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鄭守義公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萬0,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0,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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