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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1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被 告 家味豪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袁家棟
被 告 田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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