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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天盛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2,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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