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重訴,261,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 告 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養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余瑋迪律師
被 告 碩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振興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敏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