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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 告 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養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余瑋迪律師
被 告 碩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振興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敏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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