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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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