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重訴,474,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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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原      告  僑茂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寬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被      告  葉柏川 



訴訟代理人  吳美萱律師
            林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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