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 三、請原告於113年1月2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 ㈠、是否爭執兩造於106年10月19日簽立委建契約補充條款,確認
- ㈡、是否爭執被告因系爭契約取得附表所示建物及停車位,各建
- ㈢、對於被告抗辯應以「被告實際分得之法定算式面積」計算應
- ㈣、對於被告抗辯依系爭建物竣工圖計算,被告實際分得建物及
- ㈤、是否爭執附表一所示建物均已交屋予被告?
- ㈥、關於附表三部分:
- 四、請被告於113年1月2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 ㈠、是否爭執兩造於106年10月19日簽立委建契約補充條款,確認
- ㈡、是否爭執被告因系爭契約取得附表所示建物及停車位,各建
- ㈢、是否爭執附表一所示建物均已交屋予被告?
- ㈣、關於附表三部分:
-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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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原 告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勤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游弘誠律師
被 告 郭廷銘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找補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於113年1月2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逾期未補正,均視為不爭執:
㈠、是否爭執兩造於106年10月19日簽立委建契約補充條款,確認被告選屋範圍為1樓A1、A11,2樓A1至A6,6樓A1至A8,9樓A7、A8,17樓A3、A4共20戶房屋,以及B2編號第7、8、19、21號,B3編號第20至25號共10席停車位?
㈡、是否爭執被告因系爭契約取得附表所示建物及停車位,各建物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停車位面積則如附表二所示,合計面積如附表一面積欄所示?
㈢、對於被告抗辯應以「被告實際分得之法定算式面積」計算應否找補,而非以「被告實際取得建物及車位之權狀面積」計算,有何意見?
㈣、對於被告抗辯依系爭建物竣工圖計算,被告實際分得建物及車位之法定算式面積,共超出8.64坪,有無意見?
㈤、是否爭執附表一所示建物均已交屋予被告?
㈥、關於附表三部分:1.是否爭執被告尚未給付原告附表三編號1-2所示委建工程款餘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證據資料為何?2.是否爭執原告應給付被告附表三編號2-1所示停車位找補款?3.是否爭執原告應返還被告附表三編號2-2所示1個車位之委建款1,767,360元?證據資料為何?4.附表三編號2-3所示土地找補部分:⑴被告取得之建物及車位登記之土地,是否僅有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⑵是否爭執被告取得上開建物及車位登記之土地面積為1290.61平方公尺,持分為0000000/00000000,取得持分面積為185.41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⑶系爭契約第3條第7項之「『本案』完成」,所指為何?本件本案是否完成?並請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5.對於被告抗辯附表三所示之找補金額,有無意見?請就各項、金額逐項表示意見,如有爭執,亦請逐項說明理由。
四、請被告於113年1月2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逾期未補正,均視為不爭執:
㈠、是否爭執兩造於106年10月19日簽立委建契約補充條款,確認被告選屋範圍為1樓A1、A11,2樓A1至A6,6樓A1至A8,9樓A7、A8,17樓A3、A4共20戶房屋,以及B2編號第7、8、19、21號,B3編號第20至25號共10席停車位?
㈡、是否爭執被告因系爭契約取得附表所示建物及停車位,各建物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停車位面積則如附表二所示,合計面積如附表一面積欄所示?
㈢、是否爭執附表一所示建物均已交屋予被告?
㈣、關於附表三部分:1.是否爭執被告抗辯兩造相互找補金額如附表三所示?就各項找補金額之證據資料,是否均已提出?2.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1-2、2-2部分之證據資料?3.附表三編號2-1所示停車位找補款,為何係以250萬元乘以0.9計算?依據為何?4.系爭契約第3條第7項之「『本案』完成」,所指為何?本件本案是否完成?並請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附表一:
編號 戶別 建物 停車位 面積(平方公尺,詳細公式參附表二) 備註 證據頁碼 1 1樓A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1樓) B2編號7號 99.81 本院卷第123頁 2 1樓A1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1樓) B2編號8號 124.62 本院卷第127頁 3 2樓A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2樓) 無 63.82 本院卷第131頁 4 2樓A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1) 無 41.27 本院卷第137頁 5 2樓A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2) 無 40.34 本院卷第141頁 6 2樓A4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3) 無 45.16 本院卷第145頁 7 2樓A5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5) 無 47.83 112年2月17日移轉登記予愛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卷第149頁 8 2樓A6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6) 無 40.34 本院卷第155頁 9 6樓A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6樓) B3編號20號 235.59 6樓A1至A8共8戶辦理建物合併為4戶 本院卷第159頁 10 6樓A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6樓之1) B3編號21號 243.54 本院卷第295頁 11 6樓A4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6樓之3) B3編號22號 276.08 本院卷第173頁 12 6樓A6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6樓之6) B3編號24號 281.95 本院卷第305頁 13 9樓A7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9樓之5) B2編號21號 143.18 111年10月12日移轉登記予陳怡文 本院卷第191至193頁 14 9樓A8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9樓之6) B2編號19號 124.41 111年10月12日移轉登記予陳怡文 本院卷第199至201頁 15 17樓A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17樓) B3編號23號 238.28 本院卷第207頁 16 17樓A4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17樓之1) B3編號25號 223.83 本院卷第217頁 合計 10個停車位 2270.05平方公尺,換算為686.69坪(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被告取得建物及停車位面積):
附表三(被告抗辯兩造之找補金額):
編號 找補人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1 被告 被告實際分得建物及車位之法定算式面積,超出可取得之法定算式面積8.64坪(參本院卷第385頁) 5,832,000元 1-2 被告 委建工程款餘款 40萬元 合計 6,232,000元 2-1 原告 停車位找補款 225萬元(計算式:250萬×0.9) 2-2 原告 1個車位之委建款 1,767,360元 2-3 原告 土地不足2.5806平方公尺之找補款 2,732,255元 合計 6,749,615元 原告尚應給付被告 517,615元(計算式:6,749,615-6,232,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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