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重訴,708,202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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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連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78,90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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