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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傳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訊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3萬2,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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