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潘虹如
被 告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宗賢
被 告 楊彌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貳仟貳佰參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貳仟貳佰參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重訴字第806號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載明被告應連帶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惟該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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