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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55TIMELESS住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國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重訴字第893號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1,4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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