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06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郭肇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