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六郎
邱張完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輝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