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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
原 告 永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霞
訴訟代理人 王信律師
被 告 王愛祥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博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法定代理人於112年11月27日變更為王人弘,並經臺北市政府於113年4月10日准予變更登記,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告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原告變更登記、停業登記申請書、臺北市政府113年4月10日府產業商字第11255947420號函各1份可參(見個資卷),而因原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3條、第170條、第173條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而消滅,訴訟程序亦不當然停止。
惟因原告新任董事會於112年11月27日,決議由董事會授權新任董事長王人弘代表原告起訴,並向原董事長張月霞請求返還公司印鑑,有原告董事會議事錄為憑(見個資卷),堪認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王人弘與原法定代理人利害關係相反,自有待王人弘承受訴訟後,確認是否繼續本件訴訟程序,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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