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金,23,2024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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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滇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11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9,700(計算式:美金110,000元×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時即111年11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1.27=3,439,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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