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金更一,1,2024031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侯沁潔

被 告 方鈺云
林政偉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心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13年4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