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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黃銘祐
代 理 人 許蘭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2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世貿分行鄧念湘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112年1月12日 100,000元 AZ0000000 0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世貿分行鄧念湘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112年1月12日 100,000元 A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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