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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29號
聲 請 人 王建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2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314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459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115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106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107 00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118 007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64 008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68 009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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