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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劉建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0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馬來西亞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馬來西亞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馬來西亞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4 第一金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馬來西亞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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