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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16號
聲 請 人 陳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8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2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96295-1 1 150 003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115 004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126 005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69 006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146 007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1 240 008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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