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除,1927,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弘
代 理 人 陳全德


相 對 人 施承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 菁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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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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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兆豐國際│112 年│ 新台幣 │          │
│1  │施承宏│商業銀行│  7 月│17,100  │AA0000000 │
│    │      │安和分行│ 31 日│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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