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弘
代 理 人 陳全德
相 對 人 施承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 菁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兆豐國際│112 年│ 新台幣 │ │
│1 │施承宏│商業銀行│ 7 月│17,100 │AA0000000 │
│ │ │安和分行│ 31 日│ 元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