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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費玉棠(即陳瑞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1 20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32 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36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400 005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 28 006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1 27 007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46 008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260 009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26 010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28 011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8 012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4 01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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