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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50號
聲 請 人 顏金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65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65 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92 00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96 00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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