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除,1958,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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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58號

聲 請 人 陳麒順

代 理 人 賴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0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0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二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58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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