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0號
聲 請 人 施建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林奇鴻 板信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12年6月18日 150,000元 SAO21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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