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養聲,134,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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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劉進壽 
            劉蔡採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余仲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即收養人住所地在嘉義縣民雄鄉,無法到本院開庭,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聲請移轉至收養人住所地管轄等情,業據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於113年4月9日調查時陳述明確,是本院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家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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