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亡,23,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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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謝念祖

相 對 人
即 失蹤 人 謝佳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謝佳耘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謝佳耘(女、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謝佳耘搭郵輪出境旅遊,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郵輪返回基隆港時發現其失蹤,迄今行方不明,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並據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協尋資料表、戶籍資料為證,經本院向失蹤人姐姐謝子晴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一海巡隊查證結果,失蹤人失蹤迄今並未尋獲,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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