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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7號
聲請人李榮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鳳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李鳳嬌(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即臺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一庭法官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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