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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閏股)
失 蹤 人 劉李月英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劉李月英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劉李月英(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劉李月英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李月英年逾80歲,設籍於臺北○○○○○○○○○,3年內均未有相關在臺紀錄,經向劉李月英之外甥即關係人陳志寬確認,陳志寬表示劉李月英患有精神異常情形,且已失蹤多年;
劉李月英之子即關係人劉家文亦表示,與劉李月英分開時尚年幼,無人知其下落等情,是劉李月英多年來行蹤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113年5月29日北市安戶登字第1136005054號函、桃園○○○○○○○○○親屬及鄰里長或鄰居查訪紀錄表、台北○○○○○○○○○親屬及鄰里長或鄰居查訪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113年5月24日移署資字第1130063198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5月28日北市社工字第1133103709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5月27日北市殯儀字第1133006336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5月23日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133056771號函、戶籍資料、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完整矯正簡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5日北檢力閏113民參12字第1139077673號函暨公務電話紀錄為憑。
是劉李月英因行方不明,於99年1月29日經臺北○○○○○○○○○逕遷至該所並完成登記,迄今生死不明,堪可認定。
失蹤人劉李月英(00年0月00日生)於99年1月29日經遷至戶政事務所時為未滿80歲之人,計算至106年1月29日止,失蹤屆滿7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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