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亡,52,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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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2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金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李正剛(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即臺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
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
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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