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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1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景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貝松鶴(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即臺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6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家事第一法庭法官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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