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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玄股)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鄭天送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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