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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簡廷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瑋等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萬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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