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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ADVANCED LITHIUM ELECTROCHEMISTRY(CAYMAN)
CO., LTD.(即英屬蓋曼群島商立凱電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DG KINETIC LIMITED(即五龍動力有限公司)間聲請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認可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8萬9,865元(計算式:人民幣62萬7,500×聲請人聲請時即民國113年3月6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4.446=278萬9,865),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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