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上訴人 張燦能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騰翔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燦丁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愛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840,302元(即美金11,550,195.23元,並依原告112年11月1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28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萬9,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