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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祚昌
代 理 人 王健安律師
高羅亘律師
王維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清志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5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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