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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微字第7號
再審原告 竇惠如(即竇德岡之繼承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9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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