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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 原告 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62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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