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再易,15,2024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 原告 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62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