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勞執,19,2024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周詠翎

相 對 人 瑞卡首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翌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3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萬0,511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3月26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之調解人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3項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加班費、資遣費、6%勞退金等)以新臺幣7萬511元整達成和解;

資方(即相對人)將前述和解金額分2期給付,第一期113年4月1日前給付5萬元、第二期113年4月15日前給付2萬511元,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轉帳戶(中國信託),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達成合意,惟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為證。

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