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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宋宛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113年度勞執字第2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應付528小時之加班費,尚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萬0,680元,聲請人就此聲請強制執行自屬合理,系爭裁定係有脫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2、3項聲請補充裁判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自明。
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以相對人依民國101年1月12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結果,應再給付聲請人差額1萬0,680元本息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系爭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意旨主張相對人尚餘加班費1萬0,680元未給付云云,實係爭執系爭裁定認定理由,核與裁判脫漏無涉,聲請人據以聲請補充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復聲請人另已於113年5月9日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爰另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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