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勞執,42,2024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駿宏 
相  對  人  德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子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民國113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萬9,422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7月3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調解成立之第1項內容係相對人應於113年7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萬9,422元。

詎相對人並未按期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上開內容,且相對人並未按期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復本件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