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勞小,67,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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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67號
原告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俊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榮俊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7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其先前繳納之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8 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3年8 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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