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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李綺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祥彬律師
被 告 達文西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宇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6,107元、預告工資7,307元、補提退休金23,520元至勞退專戶、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損失58,482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05,4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其中資遣費、預告工資、補提退休金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780元(計算詳如附表),原告起訴僅繳納370元,尚不足41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訴訟標的總額 105,416元 原徵收裁判費 1,110元 計算歷程 請求項目 計算說明 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損失 資遣費、預告工資、補提6%退休金 訴訟標的金額 58,482元 46,934元 佔總金額比例 55.48% 44.52% 「訴訟標的金額」除以「訴訟標的總金額」 換算裁判費 615.80元 494.20元 「佔總金額比例」乘以「原徵收裁判費」 酌減2/3 不得酌減 164.73元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裁判費總計 780元 計算式:615.80+164.73=780.5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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