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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林正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主婦外燴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2,53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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