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勞簡,5,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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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盈君
被 告 美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薇旭
訴訟代理人 邱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表示仍有和解意願,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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