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勞簡專調,37,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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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白詠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昆豪、追加相對人翔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此觀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即明。

又聲請勞動調解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至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悉。

二、經查,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勞動調解,但遍觀該等書狀,難以具體辨識實際主張之內容(例如,究係主張自身遭相對人鍾昆豪恐嚇、公然辱罵、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抑或係未實際回復僱傭關係致權利受損?又自身與追加相對人翔森科技有限公司間有何法律關係存在?抑或相對人鍾昆豪與追加相對人翔森科技有限公司間具從屬或任何工作上關係?),更乏任何請求權基礎及計算式,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調解之程式實有欠缺。

又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15日北院英民愛113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37號函命於同年月31日前補正猶未回應,茲依首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並提出繕本4 份(含所附之證物),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末若不諳法律,應諮詢或委任具勞動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已確保自身權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具體主張之原因事實:
①聲請人與相對人、追加相對人間有無任何法律關係存在?(抑或與相對人及追加相對人間具上下屬、從屬或任何工作上關係?)
②相對人、追加相對人具體侵害聲請人之行為為何?(請詳述時間、地點、內容。
若各有不同,亦應分別說明具體之行為事實)。
③聲請人因相對人、追加相對人上列②行為,受有何種「具體損害」?(如為金錢,應詳述金額及計算式;
如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應詳述該等作為之具體內容。又損害未必以此為限,附此敘明)
④如非侵權行為,亦應說明為何種主張?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
先前與相對人、追加相對人間有無任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有,應併提出之。
本件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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