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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思緯即余記蔬果行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本院勞動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99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萬8,9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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