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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陳怡伶
訴訟代理人 林景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恩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0954元,及其中2萬9777元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即4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1357元(計算式:12萬0954+403=12萬135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87元(計算式:1330×2/3=8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443元(計算式:0000-000=443),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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