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勞補,187,2024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7號
原 告 王璟琮
被 告 經典環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瑞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雖經調解,惟查兩造當事人於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之調解紀錄,原告該次請求內容並未包含失業給付差額賠償部分,足認兩造間對於本件原因事實並未經勞動調解,且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90元【計算式:126,630元(失業給付短少之部分)+1,860元(利息如附表,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元以下四捨五入)=128,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項次 金額(元)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一日 利率 利息(元) 1 21,105 112年12月4日 113年6月3日 5% 527.85 2 21,105 113年1月4日 113年6月3日 5% 438.25 3 21,105 113年2月2日 113年6月3日 5% 354.63 4 21,105 113年3月5日 113年6月3日 5% 262.37 5 21,105 113年4月2日 113年6月3日 5% 181.64 6 21,105 113年5月2日 113年6月3日 5% 95.15 共計 1,859.89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