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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陳諾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新空間髮藝即朱識翔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二份到院。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復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